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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慢性病门诊治疗费可报销
发布时间: 2009-05-2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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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减轻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职工慢性病以后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竹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近日我县出台了《竹山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的出台有效解决了我县城镇职工患有慢性病后长期被门诊费用困扰的难题。此办法将恶性肿瘤放、化疗;高血压Ⅲ期;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重症糖尿病等12种常见疾病纳入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定额管理,平均每月定额补助200至400元不等。据笔者悉,符合条件的城镇职工可在6、7月份向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王栋   魏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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