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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3则)
发布时间: 2013-11-04 16:05 来源: 编辑: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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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锋、冯梅(住竹山县农业局家属院四栋一单元402室):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毛义志(住大庙乡大庙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涛诉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得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邵宝兰(住宝丰镇东河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6904302025):
  本院受理李福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结果为:不准原告李福红与被告邵宝兰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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