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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2则)
发布时间: 2014-07-09 08:22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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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功金(住竹山县擂鼓镇鼓锣坪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柏元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不准原告柏元秀与你离婚。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毛明国(曾用名毛明辉,住竹山县得胜镇石底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富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向原告陈富国返还人民币5000元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得胜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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