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竹山县公安局决定进一步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严打个人极端暴力违法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非法携带匕首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广场、车站、超市、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公共场所的,一律拘留;
二、扬言实施极端暴力活动报复社会和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引起社会恐慌的,一律拘留;
三、利用互联网、手机、微信、微博、QQ等信息传播媒介散布谣言,引起社会恐慌,或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一律拘留;
四、聚众堵塞公路或强行拦截车辆,不听劝阻,严重影响道路畅通、危及交通安全的,一律拘留;
五、农用车、船违章载客的,一律从重处罚;
六、为达个人目的,在公共场所摆放花圈、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一律拘留;
七、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极端个人暴力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竹山县公安局
2014年9月4日
一、非法携带匕首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广场、车站、超市、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公共场所的,一律拘留;
二、扬言实施极端暴力活动报复社会和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引起社会恐慌的,一律拘留;
三、利用互联网、手机、微信、微博、QQ等信息传播媒介散布谣言,引起社会恐慌,或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一律拘留;
四、聚众堵塞公路或强行拦截车辆,不听劝阻,严重影响道路畅通、危及交通安全的,一律拘留;
五、农用车、船违章载客的,一律从重处罚;
六、为达个人目的,在公共场所摆放花圈、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一律拘留;
七、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极端个人暴力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竹山县公安局
2014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