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公示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竹审改办发[2014]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经县清权办审核确认的《竹山县气象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附件)予以公示。
竹山县气象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73项),其中:行政审批(3项),行政处罚类(68项),行政监督(1项),其它权项(1项)
公示自2014年7月3日至7月9日,共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目录上的事项有意见或建议,均可在公示期间向竹山县气象局反映,办公电话:4225250,电子邮箱:zsxqxj@163.com
附件:竹山县气象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竹山县气象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73项),其中:行政审批(3项),行政处罚类(68项),行政监督(1项),其它权项(1项)
公示自2014年7月3日至7月9日,共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目录上的事项有意见或建议,均可在公示期间向竹山县气象局反映,办公电话:4225250,电子邮箱:zsxqxj@163.com
附件:竹山县气象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竹山县气象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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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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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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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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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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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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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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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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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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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建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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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规定》(中国气象局11号令)、《十堰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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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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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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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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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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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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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设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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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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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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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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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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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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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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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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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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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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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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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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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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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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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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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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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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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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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定位换算、介质转换或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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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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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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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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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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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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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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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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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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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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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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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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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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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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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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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媒体传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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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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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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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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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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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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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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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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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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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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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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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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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媒体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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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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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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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不标明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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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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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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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制作和发布的单位不具备资格条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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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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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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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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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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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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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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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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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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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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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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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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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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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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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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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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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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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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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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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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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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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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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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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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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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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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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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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施放气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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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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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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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气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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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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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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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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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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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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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是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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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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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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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升放气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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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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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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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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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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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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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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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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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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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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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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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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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施放气球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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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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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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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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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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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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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施放气球人员资格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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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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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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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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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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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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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放气球违反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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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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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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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施放气球活动未指定专人值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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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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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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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放系留气球未加快速放气装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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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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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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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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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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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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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放气球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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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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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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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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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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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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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装不符合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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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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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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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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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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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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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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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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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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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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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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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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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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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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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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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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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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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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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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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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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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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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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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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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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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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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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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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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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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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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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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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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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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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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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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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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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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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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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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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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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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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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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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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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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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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依法实施的检测,或者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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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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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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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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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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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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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雷击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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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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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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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机构出具虚假雷击风险评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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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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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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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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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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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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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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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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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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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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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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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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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查同意迁建、撤销气象台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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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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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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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台站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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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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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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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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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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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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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它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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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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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干部推荐、财产处置、大额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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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省纪委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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