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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2则)
发布时间: 2014-07-30 10:44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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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世菊(住竹山县擂鼓镇西河村6组51号):
  本院受理原告师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庞天琴(住竹山县官渡镇新街村6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太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王太兵与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官渡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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