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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1则)
发布时间: 2014-08-25 11:25 来源: 编辑: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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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友、陈兰香(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2号1栋2单元1楼101室):
  本院受理原告王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胜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并自2014年1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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