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工会、各战线工会、县直各单位工会、各企事业单位工会:
为规范全县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核算服务中心的设立、运行和监督,县总工会制定了《竹山县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支付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8 日
主题词: 基层工会 经费集中核算管理办法 通知
竹山县总工会 2014年10月8日印发
共印120份
竹山县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核算
服务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核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的工作,规范其设立、运行和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算中心是县总工会向基层工会提供会计服务的非法人的内设机构,接受县总工会领导。
第三条 核算中心采用集约模式运作。核算中心在银行开立一个账号,设立一个会计账套,向基层工会提供经费报销、会计核算服务。
第四条 核算中心是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为一体的管理机构,实行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权、财务收支自主权、审批权、会计核算主体不变的原则,并采用“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算中心服务的条件包括:基层工会和基层联合工会(以下简称:基层工会);财务应当独立核算,但尚不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核算中心服务的对象包括:国税代收的企事业单位工会;各乡镇、战线工会;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
第六条 核算中心代管的各基层工会资产,按照权属关系,“谁的钱,谁支配”,“谁的资产,谁处置”的原则管理。非资产所有权单位无权处置他人任何资产。
第七条 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由县总工会直接任用或聘用会计人员,其资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服 务
第八条 核算中心向委托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一)日常报销
(二)预算控制
(三)账簿登记
(四)余额查询
(五)会计报表
第九条 核算中心应秉承以人为本,服务基层的原则,认真组织好日常报销工作。
第十条 核算中心应向基层工会提供安全快捷的余额查询服务。余额查询仅限于资产所有权单位。核算中心对代管单位财务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核算中心的账簿登记应认真贯彻执行《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按照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核算中心应依据各委托代管单位年度预算,严格控制日常报销。对超预算或没有预算的情况,应做好解释和说明的工作,待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每年度7月25日之前,支付中心应向委托代管单位提供上半年会计报表;年度终了25日之内提供决算报表。报表的种类按《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县总工会对任用或聘用会计人员具有决定权,并独立承担会计责任。
第十五条 核算中心与基层工会的关系是委托代管关系。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将财务工作委托代管时,核算中心在县总工会授权下,应与委托代管的基层工会签订《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核算服务中心委托代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委托代管单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后,可向核算中心提出终止委托代管协议的申请。终止委托代管服务应至少提前3个月提出,核算中心必须办理清算手续。
第十六条 县总工会负责制定《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核算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核算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由县总工会负责。
第十七条 核算中心代管的各基层工会的预算编制,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基层工会自行完成编制工作。经由县总工会财务部批准后,交核算中心控制执行。
县总工会负责基层工会预算编制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县总工会指定一名领导人员为负责人,其职责是在县总工会领导下,统筹核算中心业务工作。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委托核算服务中心代管的基层工会,可对核算中心的工作及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问题可向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投诉。
第二十条 核算中心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行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全总经审监督“下管一级”的要求,上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将核算中心的工作纳入监督范围。
第二十二条 核算中心对服务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县总工会反映,或向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竹山县总工会财务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1: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核算委托代管协议书
附2: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核算服务中心发卡信息登记表
附3:竹山县基层工会帮扶(慰问)困难职工申报审批表
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核算委托代管协议书
甲方: (委托方)
乙方: (受托方)
根据《竹山县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乙方同意代管甲方工会会计核算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工会会计核算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㈠日常报销
㈡预算控制
㈢账簿登记
㈣余额查询
㈤会计报表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会会计核算委托代管前期手续。
2、工会财务负责人对报销的单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销时应在原始凭证上签字。
3、指定工会报账员,负责日常报销工作。在报销办理过程中对原始凭证和现金负有保管的义务。
4、工会主席和财务人员变更时,由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加盖公章,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对乙方审核后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按要求更正、补充。
6、对工会核算服务中心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重大问题直接向上级工会反映。
7、甲方具备独立核算条件后,可向核算中心提出终止委托代管协议的申请。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开展日常工作。
2、按照区总工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细则。
3、解释甲方提出的有关法律、会计核算等问题。
4、对甲方提供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予以退回。
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财务数据以任何形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审计工作除外)提供给第三方。
6、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保管甲方会计档案。
7、按照制度规定,按时向甲方提供会计报表。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支付中心发卡信息登记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竹山县基层工会帮扶(慰问)困难职工申报审批表
为规范全县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核算服务中心的设立、运行和监督,县总工会制定了《竹山县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支付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8 日
主题词: 基层工会 经费集中核算管理办法 通知
竹山县总工会 2014年10月8日印发
共印120份
竹山县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核算
服务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核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的工作,规范其设立、运行和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算中心是县总工会向基层工会提供会计服务的非法人的内设机构,接受县总工会领导。
第三条 核算中心采用集约模式运作。核算中心在银行开立一个账号,设立一个会计账套,向基层工会提供经费报销、会计核算服务。
第四条 核算中心是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为一体的管理机构,实行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权、财务收支自主权、审批权、会计核算主体不变的原则,并采用“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算中心服务的条件包括:基层工会和基层联合工会(以下简称:基层工会);财务应当独立核算,但尚不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核算中心服务的对象包括:国税代收的企事业单位工会;各乡镇、战线工会;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
第六条 核算中心代管的各基层工会资产,按照权属关系,“谁的钱,谁支配”,“谁的资产,谁处置”的原则管理。非资产所有权单位无权处置他人任何资产。
第七条 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由县总工会直接任用或聘用会计人员,其资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服 务
第八条 核算中心向委托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一)日常报销
(二)预算控制
(三)账簿登记
(四)余额查询
(五)会计报表
第九条 核算中心应秉承以人为本,服务基层的原则,认真组织好日常报销工作。
第十条 核算中心应向基层工会提供安全快捷的余额查询服务。余额查询仅限于资产所有权单位。核算中心对代管单位财务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核算中心的账簿登记应认真贯彻执行《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按照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核算中心应依据各委托代管单位年度预算,严格控制日常报销。对超预算或没有预算的情况,应做好解释和说明的工作,待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每年度7月25日之前,支付中心应向委托代管单位提供上半年会计报表;年度终了25日之内提供决算报表。报表的种类按《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县总工会对任用或聘用会计人员具有决定权,并独立承担会计责任。
第十五条 核算中心与基层工会的关系是委托代管关系。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将财务工作委托代管时,核算中心在县总工会授权下,应与委托代管的基层工会签订《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核算服务中心委托代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委托代管单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后,可向核算中心提出终止委托代管协议的申请。终止委托代管服务应至少提前3个月提出,核算中心必须办理清算手续。
第十六条 县总工会负责制定《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核算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核算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由县总工会负责。
第十七条 核算中心代管的各基层工会的预算编制,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基层工会自行完成编制工作。经由县总工会财务部批准后,交核算中心控制执行。
县总工会负责基层工会预算编制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县总工会指定一名领导人员为负责人,其职责是在县总工会领导下,统筹核算中心业务工作。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委托核算服务中心代管的基层工会,可对核算中心的工作及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问题可向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投诉。
第二十条 核算中心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行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全总经审监督“下管一级”的要求,上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将核算中心的工作纳入监督范围。
第二十二条 核算中心对服务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县总工会反映,或向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竹山县总工会财务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1: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核算委托代管协议书
附2: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核算服务中心发卡信息登记表
附3:竹山县基层工会帮扶(慰问)困难职工申报审批表
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核算委托代管协议书
甲方: (委托方)
乙方: (受托方)
根据《竹山县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乙方同意代管甲方工会会计核算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工会会计核算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㈠日常报销
㈡预算控制
㈢账簿登记
㈣余额查询
㈤会计报表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会会计核算委托代管前期手续。
2、工会财务负责人对报销的单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销时应在原始凭证上签字。
3、指定工会报账员,负责日常报销工作。在报销办理过程中对原始凭证和现金负有保管的义务。
4、工会主席和财务人员变更时,由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加盖公章,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对乙方审核后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按要求更正、补充。
6、对工会核算服务中心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重大问题直接向上级工会反映。
7、甲方具备独立核算条件后,可向核算中心提出终止委托代管协议的申请。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开展日常工作。
2、按照区总工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细则。
3、解释甲方提出的有关法律、会计核算等问题。
4、对甲方提供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予以退回。
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财务数据以任何形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审计工作除外)提供给第三方。
6、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保管甲方会计档案。
7、按照制度规定,按时向甲方提供会计报表。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支付中心发卡信息登记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竹山县基层工会帮扶(慰问)困难职工申报审批表
单位名称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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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慰问)职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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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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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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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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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慰问)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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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慰问)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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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慰问)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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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会主席审批签字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