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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商品房售价一套一标 违反规定每套最高罚5000元
发布时间: 2014-08-29 11:37 来源: 编辑:操儒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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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罗伟 报道:昨日,市物价局召开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题会议,要求自9月1日起,全市所有商品房销售时,施行一套一标,明确标示每套商品房的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商品房销售总价等相关信息。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9月1日起施行

  日前,省物价局印发《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下文简称《细则》),对商品房销售要求必须明码标价。该《细则》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简称《试行版》)废止。
  《细则》中所指的商品房,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企业开发用于市场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车库(位)等。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不高于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降价、打折销售的,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优惠期限;销售商品房时,应按照《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楼盘基础信息公示牌》的格式,明确标示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建筑结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楼盘基础信息与收费;销售商品房时,应按照《湖北省商品房销售单套价格一览表》的格式,施行一套一标,明确标示每套商品房的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商品房销售总价等相关信息。
  另外,《细则》还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采取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不得在商业宣传活动中,向购房者传达虚假、夸大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
  不施行“一套一标”
  每套最高罚款5000元
  与原《试行版》相比,新《细则》在楼盘基础信息与收费规定上进一步细化。新《细则》要求开发商明确标示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房源数量、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标明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公示物业服务的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市物价局负责人称,物价部门印发并施行新《细则》,目的是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房地产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昨日上午,在市物价局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题会议上,不少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称新《细则》为今后商品房销售提供了更加准确的规范。
  市物价局一位负责人称,新《细则》正在发放至全市所有商品房经营者手中。9月1日起,如果商品房经营者违反规定,市物价局将进行查处。按《价格法》规定,如果开发商未施行“一套一标”,每套最高处以5000元罚款;如果涉嫌价格欺诈,处以5万到50万元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市物价局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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