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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4-09-17 11:19 来源: 编辑:操儒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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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少环境污染,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发生,保障城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新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特通告如下:
  一、禁鞭时间:自即日起在禁鞭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鞭区范围: 县城规划区内。(县城区东至城关镇莲花村、西至潘口水电站、南至城关镇南门村至悬鼓洲一线、北至庸都隧道南出口的环形区域内)
  三、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音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等。
  四、在上述禁鞭区范围和禁鞭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鞭工作。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应主动做好家属子女工作,带头执行禁鞭规定。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鞭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行政拘留。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经教育、警告拒不悔改或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禁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加以劝阻,并向县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110,举报一经查证属实,由县公安局对直接举报人给予经济奖励200元。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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