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竹政办发<2011>118号)的规定,从每年农历正月十七日起至当年的腊月二十七日,是禁止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在此期间,城区(东至莲花村、西至潘口水电站、南至城关镇南门村、北至庸都隧道南出口的环形区域内)一律禁止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制止、举报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从正月十七日开始,凡是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将依法没收并从重处罚;凡是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县公安机关将依法传唤并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竹山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办公室
竹山县公安局
2014年2月14日
从正月十七日开始,凡是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将依法没收并从重处罚;凡是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县公安机关将依法传唤并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竹山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办公室
竹山县公安局
2014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