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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5-03-26 11:37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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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禁渔期制度,是保护和增殖渔类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有效保护堵河渔业资源,促进堵河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汉江十堰段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县实行禁渔期制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域:本行政辖区所有小(一)型以上水库及相关河流。
  二、禁渔期限: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三、相关要求
  (一)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禁止游钓。实施非法捕捞和游钓的,由县农业(水产)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进行处罚。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禁渔期制度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县农业(水产)、水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对执法区域内的水面、码头、市场、餐馆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禁渔期内实现“库河无渔船、水中无网具、市场无河鱼”的目标。
  (三)为确保我县禁渔工作取得实效,请广大人民群众给予支持配合,对发现非法捕捞的行为及时举报。举报电话:4223869。
  专此通告。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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