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世社: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耀文、陈继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执字第00070号、0007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裁定对你所有的位于湖北省竹山县秦古镇西庄村3组的全部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告知。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耀文、陈继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执字第00070号、0007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裁定对你所有的位于湖北省竹山县秦古镇西庄村3组的全部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告知。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