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国强(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北坝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吕金国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院受理原告吕金国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