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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外从教行为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4-12-09 10:50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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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促进我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禁止中小学教师校外从教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十教字[2013]5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校外从教(有偿家教)行为
  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4.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5.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或介绍其他在职教师到校外办学机构(办班点)兼课并从中获利的。
  6.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课外辅导相关活动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经查实的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辅导)行为。
  二、教师校外从教(有偿家教)处理办法: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要把全部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之中,不得自行办班、有偿家教,不得组织、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校外培训,不得到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如有违者,进行以下处理:
  1.对于当事人。第一次,学校通报批评,同时清退违规所得、扣发一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第二次,全县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降一级聘用,同时清退违规所得、扣发一学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三次以上者,在第二款处理规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人事管理制度从严处理。
  2.对于校长。发现学校有五人以上或者超过教职工总数5%违规者,校长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对于管理不到位,整改不彻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作出相应组织处理。
  3.对于学校。发现学校有五人以上或者超过教职工总数5%违规者,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学校管理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的,不能申报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学生家长予以监督。若发现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等违规行为的,可拨打举报电话并告知具体情况,县教育局将认真调查核实。对于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将依据以上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提醒广大学生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为孩子科学合理安排节假日学习与生活。
  举报电话:
  教育局监察室0719--4220173
  教育局教师管理股0719--42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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