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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40人因拒付农民工工资被判刑
发布时间: 2015-01-23 09:27 来源: 编辑:贺荣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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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日报讯 (记者杨康、通讯员程勇、陈群安)昨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获悉,去年我省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37起,对40名犯罪分子依法判刑,其中17人犯恶意欠薪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去年上半年起,省高院将农民工工资案件列为重点,将80件未结的农民工工资刑事、民事案件逐案挂号,定包案领导、定执行方案、定执行时限、定包案责任。
  当天,省高院还通报了梅忠良与谢新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精安顺公司与中铁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张某某与武汉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黄冈中院圆满执结一起涉鄂赣皖农民工工资欠款仲裁裁决案等6起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典型案例。
  在梅忠良与谢新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被告梅忠良为躲避支付农民工工资,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将共同拥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承担外债200万元。随后,梅忠良外出逃匿。2012年1月,梅忠良被抓获归案,经警方确认,其欠薪总额共计40余万元。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梅忠良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案属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典型案例”,省高院副院长田昌兵介绍,在我省,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贫困县市为5000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贫困县市为3万元以上),都属于恶意欠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被告确实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田昌兵说,“法院正积极与各级政府协商,设立农民工工资救助基金,一旦被执行人因财产变化或灭失,导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无法执行兑现,就可以由救助基金垫付或支付。将来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清偿的财产,由政府另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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