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杨翠云与被申请人杨阳、梁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县法院依据(2015)鄂竹山民保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杨阳、梁欢所有的位于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8-1号(原人民路104号,房产证号为:竹山县房权证城关字第0100021537号)门面房一间(面积为43.61m2,房号为1-11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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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