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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2则)
发布时间: 2015-04-08 09:27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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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镭曜:
  本院受理原告田元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田元朝以你拖欠货款1960元未付为由诉请你给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刘强(原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93号):
  本院受理原告田元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竹山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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