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4日作出竹土资发[2015]2号《竹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更正登记通知》,因持证人胡绍虎、金兴刚未按通知要求交还证件,对胡绍虎、金兴刚持有的证件已在登记薄上作了注销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对持证人胡绍虎、金兴刚持有的竹山县集用[2014]第20501017、20501018号《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予以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竹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4月8日
2015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