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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废止相关服务价格文件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4-24 11:01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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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鄂价费[2014]174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4]176号)文件精神,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价格已放开。县物价局县房地产管理局经研究,对《关于公布竹山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指导价的通知》(竹价费规[2013]21号)文件予以废止。
竹山县物价局   竹山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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