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杨有初、杨平、杨群、杨金菊诉被告陈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4)鄂竹山民保字第0004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2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告陈爱军所有的位于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坛山村三组两间两层砖混结构住宅楼房(宅基地面积92m2)。查封期间暂由被告陈爱军管理使用,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2014年12月25日
特此公告。
2014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