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93号2单元701室):
本院受理原告田元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田元朝欠款2700元,本案诉讼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院受理原告田元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田元朝欠款2700元,本案诉讼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