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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首批12家统筹区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公布
发布时间: 2014-12-27 10:52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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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李寅 通讯员 许士祥 郭幼君 报道: 记者昨日从市医保局获悉,该局与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等6个县市区12家医院签订服务协议,打破了十堰城区职工医保不能在县市区医院就医的困境。
  首批12家统筹区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公布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解决在市城区参加职工医保、退休后在统筹区内县(市、区)居住居民,随单位在市城区参保、到统筹区县(市、区)工作的在职人员等在县(市、区)就医不便的问题,保障在县(市、区)异地安置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经各县(区、市)医保局推荐、县(市、区)医疗机构协商,确认12家县(市、区)医疗机构,作为十堰城区首批统筹区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文后链接)。
  据介绍,此次公布的这12家医疗机构均为二级医院。
  异地安置人员可实现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据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凡参加十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在异地安置居住、异地工作和异地转院的人员,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批准后,可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各县市区参保人员在十堰城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仍按与各县市区所签协议执行。未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的,不在此联网结算服务范围。
  符合规定范围的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身份证等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医疗费的,享受即时联网结算服务。单位参保人员因单位欠费的,先由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保住院登记,住院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待单位缴清医保费后,再按医保规定结算,应由医保统筹支付的部分,退还本人;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欠费住院的,住院费用医保不予报销,按自费病人处理。
  据介绍,统筹区内的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参保人员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统筹区外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从2015年1月1日(以结算时间为准)起,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结算,每季度末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各县市区进行一次清算。
  另悉,统筹区外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为武汉市的23家医院,分别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北省中医院(花园山院区)、湖北省中医院(光谷院区)、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北省总队医院、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武汉市第一医院(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湖北省中山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一医院、武汉市中心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普爱医院、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湖北省新华医院、武汉市汉口医院、武汉市第五医院。
  □链接
  首批12家定点医疗机构
  郧西县人民医院、郧西县中医院
  郧阳区人民医院、郧阳区中医院
  竹山县人民医院、竹山城关镇卫生院
  竹溪县人民医院、竹溪县中医院
  丹江口市第一医院、丹江口市中医院
  房县人民医院、房县中医院
  异地安置办理条件
  参加本市城区职工医疗保险且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1、在异地定居已取得当地户籍或在当地拥有住房的;2、投靠异地定居的配偶或子女;3、无子女或子女均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由其亲属赡养、照顾,且亲属在异地定居并拥有当地的户籍或住房;4、在异地工作、培训、进修连续时间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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