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南坝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王海峰诉请你偿还借款38000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2013年10月2日至清偿之日至的利息。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8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张益、张海枝(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人民路230号601室):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15)鄂竹山民保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登记在张海枝名下的位于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230号601室住宅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竹山县房权证城关字第0100017846号)予以查封。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许巧云(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73号):
本院受理原告贺荣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王海峰诉请你偿还借款38000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2013年10月2日至清偿之日至的利息。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8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张益、张海枝(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人民路230号601室):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15)鄂竹山民保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登记在张海枝名下的位于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230号601室住宅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竹山县房权证城关字第0100017846号)予以查封。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许巧云(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73号):
本院受理原告贺荣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