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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设立“竹山县宝丰镇星语幼儿园”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5-01-19 10:19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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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县城关镇居民石前超申请,县教育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进行审批,同意正式设立“竹山县宝丰镇星语幼儿园”。该园位于竹山县宝丰镇北大街(滨河花园);举办者:石前超,大专文化;开办资金20万元;办园规模为4个班125人;园舍占地面积865㎡,建筑面积609㎡,绿化面积20㎡,室外活动面积236㎡。办学许可证号:142032362014031,有效期为: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至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特此公告。
  附:《竹山县宝丰镇星语幼儿园章程》
竹山县教育局             
2014年12月25日            
竹山县宝丰镇星语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竹山县宝丰镇星语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竹山县宝丰镇北大街老水厂内滨河花园12#楼。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竹山县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竹山县民政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石前超。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20 万元,出资人:石前超 。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学前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园规模:4个班,125人;
  (六) 招生区域:竹山县宝丰镇。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组成。
  第十一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石前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五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该条如有前置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条 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务室,指定专人负责,制定相关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董事(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竹山县教育审查。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9 月 1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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