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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5-06-10 08:56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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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清杰(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楼台村6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王锋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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