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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4则)
发布时间: 2015-02-11 14:47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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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三桂(住竹山县楼台乡金坪村8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陈伟购车款25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喻耀红(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2号10栋1单元402室):
  本院受理原告杨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秋秋诉你与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远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下午3时、第四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竹山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国强(住竹山县上庸镇北坝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吕金国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尹清杰(住竹山县楼台乡楼台村6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14日下午15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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