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照均、刘慧(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南门村1组10号):
本院受理原告任秋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原告以你们借款逾期未还为由,诉请你们偿还借款本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竹山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任秋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原告以你们借款逾期未还为由,诉请你们偿还借款本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竹山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