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召安(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普渡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刘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刘芳与你离婚;孩子刘子龙由原告刘芳抚养并随其生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刘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刘芳与你离婚;孩子刘子龙由原告刘芳抚养并随其生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