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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最严食安条例征民意 将对小摊贩实行登记准入制度
发布时间: 2015-08-20 11:15 来源: 编辑: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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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商报消息 中小学周边百米禁设小吃摊,小作坊不得生产经营乳制品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 实习生 王沙沙)本周起9月16日,《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通过“湖北省政府法制网”(http://www.hbzffz.gov.cn/)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发送电子邮件(hbfzsfc@126.com)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这一《条例》也被网友称为湖北“史上最严”。
  将对小摊贩实行登记准入制度
  来自小餐饮、小作坊、摊贩的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流动性强等因素,往往难以监管。对此,《条例》提出对其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需要满足准入条件,包括其采取原料、水、添加剂等需要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同时,对于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设立和运营还分别设置不同的条件。比如,规定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非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的食品;以及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等。
  小餐饮要求具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距离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其操作间面积应不小于6平米,并与就餐场所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区分或隔断,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等条件。
  自动售货设备须明示相关信息
  街道办事处(乡、镇)可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间,并向社会公布。但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此外,条例送审稿还对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比如,规定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利用互联网、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实体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相关资质,并公示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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