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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5-11-06 10:18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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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猛(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南关街39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灯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并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息。限你自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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