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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2则)
发布时间: 2015-04-20 11:35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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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学莉(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肖家沟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5年8月3日下午15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周太红(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桃子湾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大凤诉你离婚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6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准予原告张大凤与你离婚。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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