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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十堰典型劳动维权案件盘点 教你规避职场风险
发布时间: 2016-01-19 15:56 来源: 编辑: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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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来源十堰晚报,转载须经十堰晚报授权)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李寅 特约记者 夏金付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据悉,2015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立案查处2445起案件,其中违反工资支付条款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占比达66%,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案件占21.73%,超时工作和不能休假休息案件占7.78%。今年伊始,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就去年的一些典型劳动侵权案件进行解答,以帮助劳动者维权,使走入误区的企业能够“重返正途”。
  承包人欠的工资,能否找开发商追讨?
  问题:去年,王师傅在城区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干活,项目部有三个班组,每个班组均是单包工。他所在的木工班组由陈某承包,陈某给每个人先发了一些生活费。2015年10月份工程完工,王师傅多次找陈某要工钱,陈某称施工单位没给他结算,他也无钱给王师傅等人结算,再找,对方手机关机无法联系。王师傅投诉称,能不能找开发商讨要工钱?
  【解读】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相关条例,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量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经常性安排员工加班却不给加班费怎么办?
  问题:李女士所在单位为了赶任务,车间主任安排她长期超时加班,但工资待遇却没有增加。她多次找车间主任,但对方却说如果不想干可以辞职,公司不会给她一分钱的加班费。
  【解读】 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指挥员工从事相关工作。这一过程虽然具有明显的隶属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员工要无条件地服从企业,企业也不能对员工管理过于任性。双方都应当在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员工长期加班,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如果企业违法长期安排员工超时加班,员工还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如经查证属实,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员工是处于“三期”的女员工,那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或者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否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问题:张女士是市内一家超市的工作人员,2015年9月怀孕,劳动合同没到期,单位人事主管通知她,2016年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张女士质疑所在单位的做法。
  【解读】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
  但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辞职能要补偿吗?
  问题:何师傅是白浪一家汽配公司的工人,虽然在公司工作两年了,但公司从来没有给他缴纳过社保。他曾多次要求,但公司一直拒绝。
  【解读】 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共同义务,用人单位不但要缴纳企业承担部分,还要代扣员工应当承担的部分。
  如果企业拒不缴纳,员工也无法缴纳。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这种辞职无需等待30天,只要员工的辞职材料送达给单位,则双方的劳动关系即结束,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长期得不到休假该怎么办?
  问题:李先生是一名工程师,因其个人的设计技术小有名气,公司经常安排他到不同的岗位或外出工作,长期得不到休息。他曾多次提出休假申请,但公司就是不批准。
  【解读】劳动者的休息假期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安排工作任务的同时,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假期权利。虽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如果用人单位长期不安排劳动者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那么劳动者就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带薪年休的赔偿。
  具体赔偿方法是,首先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包括在外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应当享受的本年度内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进行折算,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最后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其中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公司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任意调岗权?
  问题:张女士是城区一名公司管理人员。今年初她所在的公司承接了外省的服务业务,公司就组织相关人员到异地工作。她和几名服务人员表示,由于个人家庭原因无法到异地工作。但公司说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者应当服从公司的岗位调整,否则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 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款,这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里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假如劳资双方任何一方想要变更劳动合同的这一内容,必须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或者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其他方式来实现。否则,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前提下,用人单位仅凭劳动合同约定的霸王条款来主张劳动者应当无条件服从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
  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工资结构是否合法?
  问题:鲍先生所在公司的经营业绩下滑。公司为了控制成本,突然宣布要将全体员工的基本薪资下调30%。请问,公司这一行为是否合法?
  【解读】 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仅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而且是直接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关键条款。对于工资待遇的解读不能只看工资数额的多少,还要看工资结构的组成。因为工资结构的设置与劳动者成果、用人单位的用工激励都有很大的关系,且工资支付还要综合考虑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等因素,所以法律强调要求这样的制度应当通过企业的民主程序来完成。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此外,经民主程序通过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公示告知劳动者。所以,你公司擅自更改薪酬结构的做法违反企业管理的民主程序,是单方的无效行为。
  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可否不付工资?
  问题:王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因为在工作中一时疏忽导致公司一笔款项无法追回,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10万余元。公司给她记大过一次,还要求她在半年内赔偿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具体的清偿方式是公司从她本人工资里直接扣除。几个月过去了,公司没有给她支付过任何工资以致其现在生活困难,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解读】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在企业里时有发生。对于这种情况,企业除了可以依照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员工进行处罚,还可以要求员工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是这里的赔偿方式和限度不能随意约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公司将员工月薪全部冲抵赔偿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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