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金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广场路19号):
本院受理原告高学林诉你公司以及殷明全、郭良龙、宋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高学林诉你公司以及殷明全、郭良龙、宋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