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文件精神,地税部门从2006年起不再向本省内纳税人收取发票保证金,并对已收取的发票保证金予以退还。请尚未办理发票保证金退还手续的纳税人持本人(本单位)有效证件及《发票保证金收据》,于2016年5月31日以前到竹山县办税服务厅(竹山县行政服务中心)4号窗口办理。
联系人:张雅雯 0719-422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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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竹山县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竹山县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