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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6-04-06 11:39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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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磊(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2号6栋2单元302室):
  本院受理原告薛波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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