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磊(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2号6栋2单元302室):
本院受理原告薛波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薛波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