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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6-02-04 09:20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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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东(住竹山县城关镇世纪广场)、周波(住十堰市茅箭区白浪开发区):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诉你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明东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陈伟修理费22300元,被告周波不承担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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