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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2则)
发布时间: 2016-07-25 11:58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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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晔(住湖北省竹山县擂鼓镇西河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莲与刘兴凤、全凤琴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尹清杰(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楼台村6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王锋与被告尹清杰离婚;二、孩子王宇随原告王锋生活并由其抚养。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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