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开正、叶波(现住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邓家湾金地小区3栋1单元402室):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你们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按月利率9.42‰支付自2015年1月20日至还款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3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