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9月22日起,全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目前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林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含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补证(补发)登记。
三、根据我县农村“两权”登记工作推进情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暂缓启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后纳入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
四、依照“不变不换、如变则换”的原则,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薄(即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等)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登记证(薄)。
五、竹山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地点为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719-4228269)。
竹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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