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邦山(住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花竹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生诉你与吴远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王春生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生诉你与吴远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王春生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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