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奇(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桃子湾村3组21号):
本院已立案执行夏海军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执64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夏海军承包费20000元(调解书确定2016年6月5之前给付),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公告费3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已立案执行夏海军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执64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夏海军承包费20000元(调解书确定2016年6月5之前给付),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公告费3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