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永友(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大道404号):
我院受理原告孙传华诉你和龚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共同偿还原告孙传华借款本金3万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我院受理原告孙传华诉你和龚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共同偿还原告孙传华借款本金3万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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