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民政局关于撤销乡镇婚姻登记处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2016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经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撤销溢水镇、宝丰镇、得胜镇、竹坪乡、秦古镇、大庙乡、官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保留竹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竹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全县辖区范围内居民的结(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的婚姻登记等相关业务。
2、自2017年9月1日 起,所有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停止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由乡镇安排专人对历史婚姻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纸质婚姻档案移交乡镇档案室保存,乡镇民政办负责历史婚姻档案的归档、查询等工作,并做好婚姻登记相关业务的解释工作。
特此公告。
竹山县民政局
2017年8月22日
按照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2016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经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撤销溢水镇、宝丰镇、得胜镇、竹坪乡、秦古镇、大庙乡、官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保留竹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竹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全县辖区范围内居民的结(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的婚姻登记等相关业务。
2、自
特此公告。
竹山县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