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告
竹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17-09-30 10:23 来源: 编辑:谢莹
字体大小:
打印
返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十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竹山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下级单位、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用车,是指已参改单位核定保留的应急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和还未参改其他事业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合理用好实物保障、货币化保障、综合执法应急用车平台保障、与差旅费衔接保障、社会化租赁补充保障等多种保障形式。
 
第二章  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 
  第五条  所有公务用车均须纳入编制管理。已参改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严格按市车改办批复核定的保留车辆编制数执行。还未参改其他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按照《竹山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管理实施办法》(竹办发〔2013〕42号)核定的公务用车编制执行。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财政部门在车辆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车辆购置经费和车辆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标准按《竹山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竹办发〔2012〕47号)和《竹山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管理实施办法》(竹办发〔2013〕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已参改单位在车辆编制范围内按标准购置更新公务用车;未参改其他事业单位车改在即,应暂停或暂缓购置更新公务用车。在购置更新公务用车时,要增大国产自主品牌汽车和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三章  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应急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如下:
  (一)应急公务用车以保障工作为目标,用于保障机关单位公务出行,不得固定给个人使用。
  (二)应急公务用车优先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即:东以沙沟、莲花山山脊为界;西以潘口河龙王寨、南坝大洼梁子为界;北起龙王沟茶亭、黄家垭、北星河大桥;南至余家垭、女娲天池秦王寨。区域总面积约99平方公里。)外公务出行,保障区域内重要公务活动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使用。
  (三)应急公务用车一般可用于以下公务活动:
  1.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的,需到灾害现场查看处理灾情,查灾、核灾、救灾等相关工作及其他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公务;
  2.敏感时期和重要活动期间维稳值守、精准扶贫中的应急事项、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安全检(巡)查等重要应急工作;
  3.参加县委、县政府临时通知的紧急重大会议、重要活动或参加县领导及县级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只送不接、不等);
  4.招商引资、项目协调等各类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活动;
  5.接待上级领导或陪同上级领导调研活动等;
  6.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7.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及有保密要求的文件资料;
  8.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救治;
  9.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10.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配置在一线执法执勤工作岗位,非执法执勤性质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除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部门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除公检法司等单位保留的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用车外,其他单位按规定只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其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可参照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范围统筹调剂使用。
  未保留执法执勤用车已参加车改单位的执法工作用车,由县综合执法应急用车保障中心统一调度予以保障。
  第九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搭载固定不可拆卸专业设备,喷涂明显标识,专用于特定工作用途。
  第十条  机要通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工作。
  第十一条  休干用车。因上级未核定我县保留休干用车,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需求,可在本单位保留车辆中合理调度,也可通过社会化租赁方式予以保障,但要严格审批和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未参加车改其他事业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保障一般公务出行)、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使用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悬挂公务用车号牌、喷涂公务用车标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乘车人员、到达地点、行使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或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按照《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竹山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竹财发〔2014〕5号)“城市间交通费”和《县财政局关于明确县直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县内出差城乡间交通费用定额补助的通知》(竹财行发〔2016〕3号)相关规定执行,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第十六条  公务活动租用社会车辆应遵循保障、节俭、效率、安全的原则,从严控制租用社会车辆。在单位公务用车不能保障的前提下,特殊情况需租用社会车辆的,应当先审批后租用。
    
第四章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服务对象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不得对公务用车超标准装饰或增加高档配置;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公务用车,所有参加车改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出行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一)不得以“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为由随意扩大应急用车使用范围。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机要通信用车仅限于特定工作用途,不得将其等同于应急用车、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二)严禁使用公务用车接送上下班。除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外,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接送上下班,外出公务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得到私人住所接送。
  (三)已车改单位不得使用保留公务用车接送参加非紧急会议。县直各车改单位参加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各类会议,接到会议通知时间在会议开始时间2小时以上的,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接送。各乡镇党委政府参加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各类会议,集镇范围内的,接到会议通知时间在会议开始时间1小时以上的,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接送;需要到达村、组的,接到会议通知时间在会议开始时间4小时以上的,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接送;到县城或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的,原则上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已车改单位不得使用保留公务用车保障一般公务出行。各车改单位保障区内应由工作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的一般公务出行(如取送非涉密文件材料,会议通知、请示汇报、沟通协调工作等)不得使用保留公务用车。各乡镇党委政府每周定期赴县委公文交换站取送文件或到县委、县政府及县直单位请示汇报、沟通协调工作等可使用应急用车。
  第十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不得使用公车参与公务活动以外的私人活动;不得将公车随意借入借出;不得将公车当做领导干部的“专车”,用公车办私事;司勤人员不得擅自驾驶公车办私事;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顺路或绕路办私事。禁止党员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特殊岗位或特殊情况党员干部因履行公务驾驶公车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严禁私车公养。不得使用公车油卡或公款为私家车加油,不得将私家车维修保养、洗车等个人消费转嫁由公款开支。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不按规定地点停放公务用车。非执行公务期间或非工作时间,不得在本单位办公区域(或单位指定固定公务用车停放区域)以外停放公务用车,任何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务用车带回私人住所或其他场所停放。乡镇党委政府及乡镇直单位到县城或其他乡镇及出差外地公务不能返回停放的,其公务用车停放在相对规范的地方,待公务完成回到本乡镇后,及时在使用登记上做好备注说明。无特殊公务活动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娱乐、宾馆酒店、商场和风景区等敏感场所。
  第二十二条  严禁公务用车节假日期间上路行驶。节假日期间各单位公务用车(公安、交警等部门安排的出警备勤车辆除外)应在规定地点封存停驶,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出县境的须报县委总值班室审批并到县公车办备案;在县内活动的须提前报县公车办审批备案后方可使用(见附件),确因紧急或突发事件等需要使用公务用车来不及提前报备的,可临时电话报备后,待公务结束后24小时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县公车办补备。
  第二十三条  严禁不按规定悬挂公务用车专段号牌、涂损公车标识。各单位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悬挂公务用车“鄂CW”专段号牌,不得随意拆卸公务用车号牌,不得使用套牌。
  各车改单位要严格按照《竹山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喷涂公务用车统一标识,要做好公务用车统一标识的日常管护,不得故意污染、损毁公务用车统一标识。对公务用车统一标识受到污损的,用车单位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进行标识恢复。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细则,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安装车辆定位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对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公车办负责解释。
相关新闻 相关新闻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云超市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热门
媒体矩阵
  •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 竹山便民服务
    竹山便民服务
  • 竹山特产云超市
    竹山特产云超市
  • 今日竹山报
    今日竹山报
  •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 云上竹山客户端
    云上竹山客户端
  •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