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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 2018-11-09 14:58 来源: 编辑:陈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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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二)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办公用房的概念: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四)办公用房管理“四统一”: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五)办公用房组成: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办公用房两部分组成:

备注: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其中食堂是编制人数100人及以下的,人均面积为3.7㎡ 超过100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停车库建筑面积是40㎡/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的部分为38㎡/辆,自行车建筑面积是1.8㎡/辆,摩托车为2.5㎡/辆,警卫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为25㎡,人防设施有国家统一的设防范围和计算标准。
(六)办公用房面积核定重要依据是:机构级别、“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数。各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标准如下:




类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
9
乡级机关
乡级党政正职
24
乡级副职
12
乡级以下
9
编制定员的人均服务用房使用面积计算标准:
类别
使用面积
计算方法
县级机关
6-8
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
乡级机关
6-8
--
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
相关数据测算方法
(一)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一般来说1-2层为低层建筑,3-6层为多层建筑,7-9层为中高层建筑,10层以上为高层建筑。
备注:该系数主要用于新建办公用房时的建议控制比例,或根据已知使用面积时概算其建筑面积时使用,不作为对已建成办公用房总体超标核定系数依据。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测算公式:
基本办公用房总使用面积=办公室使用面积+服务用房使用面积+(办公室使用面积+服务用房使用面积)*9%
(三)总建筑面积=基本办公用房总使用面积/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附属用房面积
《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如何权属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分以下几种情况:
1、新建办公用房自建设项目申报阶段起,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完整收集相关建设资料,在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2、办公用房已竣工使用但权属未及时登记的,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向相关部门申请办公用房权属初始登记。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3、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的,由使用单位将办公用房权属原件及其他权属证明资料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具备办理变更权属登记条件的,应当及时变更。
4、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名下的,应当厘清各自权属关系,准确界定机关办公用房用地范围。可以独立办理权属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5、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6、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二、如何配置管理。
(一)由机关事务局统一配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1、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调剂申请。
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申报事项进行核查,并根据办公用房存量情况提出调剂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
3、使用单位入驻后,应当及时修改调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二)租用办公用房的程序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租用申请。
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核查,并提出租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由使用单位与出租方签订租用协议并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使用单位入驻后,应当及时修改调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三)建设办公用房的具体规定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此项规定须与中办发[2013]17号文件规定“2013年7月15日以后5年内全面停止兴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相衔接)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核报批。县级党政机关直属机构(含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乡(镇) 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四)办公用房的腾退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三、如何使用管理。
(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 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管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四)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四、如何维修管理。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日常维修是指以保持办公用房原有的完损等级为目的的修复或者日常养护;大中修是指对主体结构局部损坏或者已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
(二)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期满15年(含)以上、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的,可以进行大中修。
(四)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市、州、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五、如何处置利用管理。
(一)怎么处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1、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2、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3、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4、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5、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如何跨系统、跨层级调剂利用?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省直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市、州、县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闲置办公用房如何处置利用?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六、如何监督问责。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要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管理信息公开制度、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5〕31号)同时废止。其他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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