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心学校、民政办、人社中心、各工商所、县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鄂教基〔2018〕2号)和《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通知》(十教发〔2018〕36号)精神,规范全县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一步优化教育环境。
二、任务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摸清情况、分类治理”的原则,通过专项治理,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着力解决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分类治理行业乱象,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特别是学科类培训机构的依法设立、规范经营、诚信办学、健康发展,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三、治理对象
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开展的以应试教育为导向、影响学校正常教学、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教育培训活动进行整治。重点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以下称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治理。
(一)已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有照有证”培训机构);
(二)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从事教育培训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有照无证”培训机构);
(三)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无照无证”培训机构);
(四)义务段公办、民办中小学校;
(五)公办、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规范“有照有证”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1、对“有照有证” 的培训机构开展大检查。对存在重大消
防安全、房屋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对其他不规范办学行为责令整改。
2、坚决纠正“有照有证”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县教育局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严禁“有证有照”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等级考试及竞赛活动,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对上述等级考试及竞赛活动等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二)全面治理“无照无证”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
1、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
2、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严禁无照经营,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严格依据国务院2017年8月6日颁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令第68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认真规范“有照无证”的培训机构。
1、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有照无证”培训机构指导其依法办证,并依据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再保留“办学内容”以外的其他业务。
2、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有照无证”的培训机构,依法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活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等规定依法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坚持斩断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的利益关联 。
1、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授课。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教师名册,任课教师的基本信息要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醒目位置长期公示,严禁在广告宣传、接受咨询、提供服务时承诺出现“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任教”等类似表述。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的,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2、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教学设施或场所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3、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课,并诱导或者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同时对任教学校进行通报批评,视其情节1-3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五)制定并实施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制度 。
1、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并通过媒体同时对社会公开发布。
2、培训机构超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擅自变更办学地点,不按规定收费退费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1、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建立由县政府办、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公安、审批、城管、物价、安监、综治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全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工,分门别类进行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具体统筹协调专项治理工作。
2、责任分工。
县政府办:统筹协调全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县教育局:牵头全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和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情况,填写《竹山县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竹山县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普查登记表》(附件4),组织在职教师签订《在职教师拒绝有偿补课承诺书》(附件5),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进行审核。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并同时将《黑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县民政局: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对无证培训机构的取缔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和评估。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包括招商引资投资类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进行监管、配合教育等部门对擅自举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行政审批及日常安全隐患排查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校外培训机构的整改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的审批、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业登记、初中阶段及以下民办学校的审批、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标牌、门店招牌设置的审批。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标牌、景观灯饰、横幅布标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明码标价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县安监局:履行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依法组织较大事故查处工作。
县综治办:负责协调处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期间综治维稳工作。
六、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5月至6中旬)。
一是制订《竹山县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和部署落实。二是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形式,对集中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将上级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精神传达到所有中小学校和辖区内所有培训机构,让学生、家长、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了解这次清理整顿活动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对整顿活动的认识,积极参与专项治理。三是召开专项治理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立工作专班,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任务。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8年7月底)。
一是组织专项治理工作专班,通过走访调研、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相关部门审批的实际从事培训的托管机构及未经审批从事培训的其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场所(含注册地址)、办学资质(证照情况)、举办者、法人、办学条件、消防、卫生、安全隐患、师资聘任、竞赛(考级)组织、招生宣传、教学管理、培训内容及组织形式、收费等情况。对无资质、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超纲超前教学、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任教等行为的各类培训机构认真填写相关摸底调查表格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二是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开展自查自纠,对中小学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代课和在家办班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坚决杜绝中小学校和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的任何违规联系尤其是利益联系。三是对全县中小学生参加的校外培训情况重点是学科类培训进行全面普查登记,了解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分门别类,严格审核分析,摸排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县教育局会同县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与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由各乡镇落实“属地负责”要求,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点”的要求,对辖区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逐一排查。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12月底前 )。
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严格审核分析,区别不同情况,逐一整改落实,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整改落实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既要建立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白名单》,又要建立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同时将《黑名单》纳入公共信用服务平台。
(四)巩固成果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4月底前)。
在继续开展治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发现机制、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和违规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对前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深入分析,梳理汇总发现的问题,总结提炼有效的管理经验,树立规范办学典型,探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构建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并常抓不懈。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并同时将《黑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专项督查阶段(2019年6月中旬前)。
紧紧围绕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细化工作举措,按照治理步骤,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认真落实审批、备案、登记等标准,支持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合规的发展。县政府督查室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重要举措,是教育部、省教育厅的重大部署,关系到优化教育生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一项政治性任务。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当做一项大事来抓。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各项任务。各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和教学秩序,努力提高课堂质量。教师要以身示范,严格按大纲和教学进度要求教学,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依法依规组织中小学生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中小学校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宣传讲解,帮助家长树立正确教育理念,克服盲目攀比和焦虑心理,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自觉抵制揠苗助长、危害教育生态和青少年健康的不良行为,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孩子的课外负担,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三)准确把握政策。认真学习领会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实际,认真审核,分类治理,突出重点,不搞“一刀切”。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养行为规范和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
(四)严密组织实施。县教育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担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和权限,抓好管辖范围内的治理工作。要准确把握政策,认真总结经验,探索治理方法,切实抓出实效。各部门和乡镇要切实完善查处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情节分别给与处罚。对于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五)严把时间节点。
6月22日前,各成员单位将专项治理工作局级负责人、具体职能科(股)室、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县教育局(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举报电话和信箱。
6月30日前各中小学校完成《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统计花名册》(附件4)上报县教育局。
7月3日前组织全县中小学教师签订《在职教师拒绝有偿补课承诺书》。
7月30日前汇总上报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2)。
11月30日前形成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
12月中旬前基本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在12月底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和典型案例上报市政府和市教育局。
八、治理举报电话、邮箱
县教育局:4220130 县民政局:4230660
县人社局:4225975 县工商局:4232008
邮 箱:zsxywb@163.com
附:1.《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联系人信息表》
2.《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
3.《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统计表》
4. 《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统计花名册》
5、《在职教师拒绝有偿补课承诺书》
附件.doc
竹山县教育局 竹山县民政局 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10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鄂教基〔2018〕2号)和《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通知》(十教发〔2018〕36号)精神,规范全县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一步优化教育环境。
二、任务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摸清情况、分类治理”的原则,通过专项治理,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着力解决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分类治理行业乱象,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特别是学科类培训机构的依法设立、规范经营、诚信办学、健康发展,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三、治理对象
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开展的以应试教育为导向、影响学校正常教学、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教育培训活动进行整治。重点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以下称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治理。
(一)已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有照有证”培训机构);
(二)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从事教育培训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有照无证”培训机构);
(三)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无照无证”培训机构);
(四)义务段公办、民办中小学校;
(五)公办、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规范“有照有证”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1、对“有照有证” 的培训机构开展大检查。对存在重大消
防安全、房屋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对其他不规范办学行为责令整改。
2、坚决纠正“有照有证”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县教育局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严禁“有证有照”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等级考试及竞赛活动,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对上述等级考试及竞赛活动等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二)全面治理“无照无证”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
1、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
2、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严禁无照经营,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严格依据国务院2017年8月6日颁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令第68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认真规范“有照无证”的培训机构。
1、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有照无证”培训机构指导其依法办证,并依据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再保留“办学内容”以外的其他业务。
2、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有照无证”的培训机构,依法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活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等规定依法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坚持斩断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的利益关联 。
1、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授课。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教师名册,任课教师的基本信息要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醒目位置长期公示,严禁在广告宣传、接受咨询、提供服务时承诺出现“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任教”等类似表述。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的,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2、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教学设施或场所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3、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课,并诱导或者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同时对任教学校进行通报批评,视其情节1-3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五)制定并实施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制度 。
1、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并通过媒体同时对社会公开发布。
2、培训机构超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擅自变更办学地点,不按规定收费退费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1、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建立由县政府办、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公安、审批、城管、物价、安监、综治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全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工,分门别类进行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具体统筹协调专项治理工作。
2、责任分工。
县政府办:统筹协调全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县教育局:牵头全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和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情况,填写《竹山县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竹山县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普查登记表》(附件4),组织在职教师签订《在职教师拒绝有偿补课承诺书》(附件5),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进行审核。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并同时将《黑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县民政局: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对无证培训机构的取缔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和评估。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包括招商引资投资类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进行监管、配合教育等部门对擅自举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行政审批及日常安全隐患排查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校外培训机构的整改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的审批、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业登记、初中阶段及以下民办学校的审批、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标牌、门店招牌设置的审批。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标牌、景观灯饰、横幅布标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明码标价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县安监局:履行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依法组织较大事故查处工作。
县综治办:负责协调处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期间综治维稳工作。
六、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5月至6中旬)。
一是制订《竹山县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和部署落实。二是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形式,对集中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将上级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精神传达到所有中小学校和辖区内所有培训机构,让学生、家长、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了解这次清理整顿活动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对整顿活动的认识,积极参与专项治理。三是召开专项治理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立工作专班,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任务。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8年7月底)。
一是组织专项治理工作专班,通过走访调研、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相关部门审批的实际从事培训的托管机构及未经审批从事培训的其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场所(含注册地址)、办学资质(证照情况)、举办者、法人、办学条件、消防、卫生、安全隐患、师资聘任、竞赛(考级)组织、招生宣传、教学管理、培训内容及组织形式、收费等情况。对无资质、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超纲超前教学、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任教等行为的各类培训机构认真填写相关摸底调查表格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二是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开展自查自纠,对中小学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代课和在家办班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坚决杜绝中小学校和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的任何违规联系尤其是利益联系。三是对全县中小学生参加的校外培训情况重点是学科类培训进行全面普查登记,了解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分门别类,严格审核分析,摸排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县教育局会同县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与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由各乡镇落实“属地负责”要求,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点”的要求,对辖区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逐一排查。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12月底前 )。
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严格审核分析,区别不同情况,逐一整改落实,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整改落实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既要建立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白名单》,又要建立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同时将《黑名单》纳入公共信用服务平台。
(四)巩固成果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4月底前)。
在继续开展治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发现机制、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和违规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对前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深入分析,梳理汇总发现的问题,总结提炼有效的管理经验,树立规范办学典型,探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构建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并常抓不懈。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并同时将《黑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专项督查阶段(2019年6月中旬前)。
紧紧围绕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细化工作举措,按照治理步骤,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认真落实审批、备案、登记等标准,支持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合规的发展。县政府督查室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重要举措,是教育部、省教育厅的重大部署,关系到优化教育生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一项政治性任务。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当做一项大事来抓。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各项任务。各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和教学秩序,努力提高课堂质量。教师要以身示范,严格按大纲和教学进度要求教学,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依法依规组织中小学生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中小学校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宣传讲解,帮助家长树立正确教育理念,克服盲目攀比和焦虑心理,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自觉抵制揠苗助长、危害教育生态和青少年健康的不良行为,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孩子的课外负担,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三)准确把握政策。认真学习领会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实际,认真审核,分类治理,突出重点,不搞“一刀切”。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养行为规范和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
(四)严密组织实施。县教育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担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和权限,抓好管辖范围内的治理工作。要准确把握政策,认真总结经验,探索治理方法,切实抓出实效。各部门和乡镇要切实完善查处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情节分别给与处罚。对于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五)严把时间节点。
6月22日前,各成员单位将专项治理工作局级负责人、具体职能科(股)室、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县教育局(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举报电话和信箱。
6月30日前各中小学校完成《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统计花名册》(附件4)上报县教育局。
7月3日前组织全县中小学教师签订《在职教师拒绝有偿补课承诺书》。
7月30日前汇总上报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2)。
11月30日前形成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
12月中旬前基本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在12月底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和典型案例上报市政府和市教育局。
八、治理举报电话、邮箱
县教育局:4220130 县民政局:4230660
县人社局:4225975 县工商局:4232008
邮 箱:zsxywb@163.com
附:1.《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联系人信息表》
2.《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
3.《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统计表》
4. 《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统计花名册》
5、《在职教师拒绝有偿补课承诺书》

竹山县教育局 竹山县民政局 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