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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7-12-22 09:18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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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虹(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刘家山村12组):

本院受理原告许传意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许传意欠款人民币4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75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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