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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4月1日起调整
发布时间: 2016-03-28 08:44 来源: 编辑:贺荣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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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讯 记者 冰客 通讯员 张盛军 李凯 报道:记者3月26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十堰决定对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25日,市政府办发布《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十堰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540元/月,十堰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300元/月。调整后的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540元/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450元/月。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3600元/年(300元/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2820元/年(235元/月)。

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确定为:集中供养五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500元/月),分散供养五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400元/月)。调整后的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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