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老河口市新雄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宣告汇票号码为31400051/23872027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湖北汇轩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持票人为老河口市新雄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其前手背书人为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6月17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鄂竹山民催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时起,申请人老河口市新雄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